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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11月20日 星期五

我反對:對有悔意之被告從輕量刑!

我覺得司法界有一個判決原則很不適當:有悔意者可以從輕量刑。 原因如下:

第一、這對被冤枉的人不公平:
  被誤判的人很少會認罪的(因為他確實沒有錯);而法官卻會因為被告不認罪,而說被告不知悔改,便加重判刑。法官是錯上加錯,被告則冤上加冤。
  這也逼得那些明明沒罪的人、因為怕被重判入監,而自己認罪,以獲取緩刑。
第二、這讓真正有罪的人有機可乘:
  罪犯知道認罪會被輕判,可能因此假裝悔改,就可以被判成緩刑,或減輕量刑,很快就可以重獲自由。

  人心難測,法官又不熟悉被告(如果熟悉就必須迴避),怎會知道他是真悔改、假悔改,還是假認罪?所以應該不論是否有悔意,都要判一樣的刑,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