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、這對被冤枉的人不公平:
被誤判的人很少會認罪的(因為他確實沒有錯);而法官卻會因為被告不認罪,而說被告不知悔改,便加重判刑。法官是錯上加錯,被告則冤上加冤。
這也逼得那些明明沒罪的人、因為怕被重判入監,而自己認罪,以獲取緩刑。
第二、這讓真正有罪的人有機可乘:
罪犯知道認罪會被輕判,可能因此假裝悔改,就可以被判成緩刑,或減輕量刑,很快就可以重獲自由。
人心難測,法官又不熟悉被告(如果熟悉就必須迴避),怎會知道他是真悔改、假悔改,還是假認罪?所以應該不論是否有悔意,都要判一樣的刑,才合乎公平正義原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