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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7月4日 星期五

法官的時間概念大不同

上禮拜有個新聞,彰化有個十三歲的女孩,和母親及母親的前夫住在一起,而且住同一間房間,有一天她母親不在家時,她母親的前夫突然對她舌吻五秒鐘,三位女法官的判決結果是無罪。同樣在彰化,時間距離現在更久,一名男子觸摸一名女性屁股二十秒,同樣也被判無罪。引起社會大眾的不滿批評。
大多數人認為這是對女性的不尊重,本人卻有不同看法,我覺得法官本身就是受過高等教育的女性,應該是不會輕視女權,那難道是社會大眾錯了?
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?上述兩個案例都有時間:「舌吻五秒」以及「摸屁股二十秒」,法官的判決其實都有提到時間,不過都說時間太短,被害人來不及反應,所以不構成強制猥褻罪。時間長或短,其實是很主觀的認知,以時間長短來判決,實在不算是公正的。
今年二月十六日,我在板橋民權路公館路口,見到四面都是紅燈,就慢慢騎車過去,結果被警察林智賢開了張一千八的紅單。在異議庭時,女法官跟我說「我也常經過那裡,確實有四面紅燈達十二秒的情形,時間很短,你不會忍耐一下…」,然而當時烈日當空,時值中午用餐時間,我又急於回家,十二秒對我來說,簡直有五分鐘!當然,為了讓自己心安,法官在判決書上提到四面紅燈不算故障、該四面紅燈是為了讓另一條街的行人過馬路,…等令人噴飯的謬語,就先不說了。
所以,法官,尤其是女法官(對不起,可能因為我見到的都是女法官),她們的時間概念跟我們,至少是跟我,是有落差的吧。我們覺得過了很久,他們卻認為只有一會兒。這是什麼原因呢?大概是他們的職業,使他們長時間坐在高處掌控權力,而權力是會使人腐敗的,不是嗎?而這種主觀的特質卻常大喇喇地被法官們拿來當作:本應具備相當客觀性的證據。而由於傲慢的心,他自己更不會察覺,你若提醒他,他反而說你強辯!遇到這種自以為是的昏庸法官,我們也只能任其擺佈,自認倒楣了。